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一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大俊律師
被 告 盧寶慧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盧寶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