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4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一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大俊律師
  被   告  盧寶慧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盧寶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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