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53號
第1854號第1855號第1856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本件案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度聲字第1853號、第1854號、第1855號、第185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藍家偉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