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被告乙○○男45歲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文廣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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