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賴明良
被   告  何慧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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