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王稚甯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蔡宗暉
被   告 叡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7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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