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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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簡抗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