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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