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本件不得抗告。
附表:
㈠聲請狀上並未載明是否曾經債務協商之情形,惟聲請人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提出之債務清理案件蓋述單中,曾稱並未於95年間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進行債務協商。
請提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之書面證據。若協商不成立者,應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㈡釋明聲請前二年內所得及每月收入為何?請提出在職證明、收入證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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