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