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興雅築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查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是否仍為 宋淑媛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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