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告 曾鈺婷 被告 吳冠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冠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冠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6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1,000元;至關於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報道歉部分),則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