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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