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呂文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2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韋信衛浴企業有│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100年11月30日│22,070元│188286│││限公司 吳信德 │用合作社金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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