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56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全家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秋雄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9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F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全家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係於民國93年2月2日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則自本件送達之翌日即93年2月3日起算20日,計至93年2月23日止,其聲明異議期間即已屆滿,異議人遲至94年10月12日(以送達本院日為準),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在卷可按,已逾20日法定聲明異議期間,其異議權已喪失,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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