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讓與土地救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林琮釧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複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郭季榮 律師被告 謝進登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詹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與土地救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