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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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張韡瀞 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上列原告與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是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