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李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616,250元【計算式:831、885、886土地總面積5260平方公尺(3700+830+730)×106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16×1(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83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