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黃鈺雯 債務人黃 千豪 債務人 林瑞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林瑞惠、 黃千豪 (原名: 黃新昌 )、黃鈺雯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千豪(原名:黃新昌)、黃鈺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黃千豪(原名:黃新昌)、黃鈺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黃鈺雯、黃千豪(原名:黃新昌)、林瑞惠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鈺雯於民國91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黃千豪原名黃新昌、林瑞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485,46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鈺雯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5年10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2,448元、291,560元、151,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千豪原名黃新昌、林瑞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瑞惠、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2448│千豪(原名│0月30日起││二五六│││元│:黃新昌)│││││││、黃鈺雯││││├──┼───┼─────┼──────┼──────┼───────┤│002│新臺幣│黃千豪(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91560│名:黃新昌│0月30日起││三零六│││元│)、黃鈺雯││││├──┼───┼─────┼──────┼──────┼───────┤│003│新臺幣│黃千豪(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51934│名:黃新昌│0月30日起││一五│││元│)、黃鈺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瑞惠、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448│千豪(原名│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黃新昌)│││百分之十,逾期││││、黃鈺雯│││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千豪(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560│名:黃新昌│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黃鈺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黃千豪(原│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1934│名:黃新昌│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黃鈺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