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陳煌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政府通知原告得標函文等證明文件,並依得標金額繳納本件訴訟費用。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