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清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竊盜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清林前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4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㈠102年3月30日下午5時4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 余秀琴 懸掛於屋外之紅色胸罩1件得手。㈡再於102年6月間某日中午,行經臺南市○○區○○○000號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 江佩宜 懸掛於屋外之胸罩、黑色女用外套各1件得手。㈢另於102年7月24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前時,見代號102S1403(00年
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獨自1人行走路旁又年幼可欺,竟意圖性騷擾,上前假意詢問附近有無胸罩工廠、目前就讀幾年級、買幾件內衣、內衣顏色為何後,乘A女不及抗拒,徒手撫摸A女左胸後騎車逃逸。
二、案經A女、代號102S1403A即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清林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余秀琴、江佩宜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失竊物品暨刑案現場照片7張等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頁、第23頁、第24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29頁),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於事實欄㈢所為,係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之間,犯意各別,時地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A女係00年0月生之人,有A女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彌封卷),其於案發時乃未滿18歲之少年,且依A女警詢時所述,被告於觸摸其胸部前、與其搭話之時,曾出言詢問其「就讀幾年級」,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認被告主觀上對於A女可能為未滿18歲之少年乙節有所認識,從而,被告對A女故意犯強制觸摸罪部分,尚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事實欄㈢之犯行,則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遞加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2次竊取內衣之前案紀錄,有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紙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正面至第10頁背面),此外,尚有竊盜、妨害風化之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復犯下本案竊盜犯行,又為逞一己私慾,在公共場所徒手觸摸女性胸部,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對告訴人心理造成傷害,所為實非可取,又其雖曾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未履行,難認其有填補告訴人之損害之誠意(見本院卷第45頁之電話紀錄),再衡以其竊盜之物價值雖非鉅,已交還被害人領回,但該物係貼身私密之物,返還後對被害人幾近無價值可言,形同未獲賠償,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收入情形(見本院卷第26頁背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宣告有期徒刑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