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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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22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6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其並未實際參與其胞兄 黃裕芳 之大陸幼教影音事業投資計畫且無資力償還個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1月22日,以投資大陸幼兒影音事業為由,邀乙○○投資並佯稱:投資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半年內就可取回本利1,200萬元云云,另簽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面額共計2,400萬元之本票2紙及借據1張(借款金額為300萬元)予乙○○擔保投資權利不受損,致乙○○陷於錯誤而於102年1月24日,透過匯款方式先出資50萬元予甲○○〔匯至不知情之甲○○之女張○晴(年籍詳卷)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善化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同〕;其後再以乙○○出資額未繳滿致資金週轉不靈,另要求乙○○之妻 王秋敏 出售股票以繳齊投資款,且簽立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面額總計2,700萬元之本票3張予王秋敏為擔保,王秋敏因而於102年2月5日,匯款60萬元予甲○○;再於102年2月25日要求乙○○須繳齊投資款中之5萬元,乙○○因而於同日匯款5萬元予甲○○。嗣甲○○幾經乙○○要求依約還本後,甲○○即與乙○○商議就前揭投資款全數轉為借款並承諾於102年4月15日前予以償還,然約定期限屆至,甲○○仍未依約還款,乙○○始知受騙。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25頁),核與證人乙○○、黃裕芳證述情節大抵相符(見他字第1684號卷第3頁至第4頁、第20頁至第22頁、交查字第1156號卷第5頁、交查字第2071號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第48頁至第49頁背面),復有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如附表所示本票影本5張、借據影本2紙、被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查詢日期:102年6月5日)1紙、被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查調日期:102年11月12日)1紙在卷可稽(見他字第1684號卷第7頁至第11頁、交查字第2071號卷第41頁、第45頁)。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本於一詐欺取財故意,使告訴人乙○○及其妻王秋敏接續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交付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財物,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上開虛詞假象訛詐告訴人,其法治觀念甚為薄弱;且其前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竟未知警惕再為本件詐欺犯行,實為不該。惟念及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此有臺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參(見調偵字卷第2頁正背面),可認被告已知悔悟,兼衡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育有二未成年子女,及其犯罪之手段、行為對告訴人造成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用以取信告訴人而簽立之借據2紙、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雖係供被告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然均已交付予告訴人而非屬被告所有,自均無從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表示求刑之範圍暨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票據號碼│面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1│WG0000000│1,200萬元│102.1.22│103.1.25│甲○○│├──┼──────┼───────┼─────┼────┤││2│WG0000000│1,200萬元│102.1.22│102.6.25││├──┼──────┼───────┼─────┼────┤││3│WG0000000│1,200萬元│102.1.25│103.1.25││├──┼──────┼───────┼─────┼────┤││4│WG0000000│300萬元│102.1.25│102.4.25││├──┼──────┼───────┼─────┼────┤││5│WG0000000│1,200萬元│102.1.25│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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