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債權人 許進鈺 債務人張乾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1年6月15日│30,000元│101年6月16日│0000000│├─┼───────────┼───────────┼───────────┼───────────┤│2│101年7月15日│30,000元│101年7月17日│0000000│├─┼───────────┼───────────┼───────────┼───────────┤│3│101年8月15日│30,000元│101年8月16日│0000000│├─┼───────────┼───────────┼───────────┼───────────┤│4│101年9月15日│30,000元│101年9月18日│0000000│├─┼───────────┼───────────┼───────────┼───────────┤│5│101年10月15日│30,000元│101年10月16日│0000000│├─┼───────────┼───────────┼───────────┼───────────┤│6│101年11月15日│1,000,000元│101年11月16日│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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