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7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