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 蘇文勝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鍾雅帆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高文才 律師
林材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