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告 李玟燕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被告官柏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整,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