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林有重 被告 林玉霞
林誌雄 林裕郎 黎澤花 林弘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即土地面積1,103.0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繼分1/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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