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32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