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93號
聲請人 謝政坤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宋旻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正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本票提示日,並確認本票之到期日是否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93號
聲請人 謝政坤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宋旻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正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本票提示日,並確認本票之到期日是否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