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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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03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俊雄 、 鍾佩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末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 鐘佩娟 現設籍於宜蘭縣蘇澳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另債務人王俊雄已於113年3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綜上,債權人對其二人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