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告 吳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6699元,並於114年7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同年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55至59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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