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請人 林瑤宗
上列聲請人林瑤宗因與相對人 陳和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僅限於所有權人陳和生之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