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鈺瑋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
張績寶律師 黃建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鈺瑋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鈺瑋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裁定執行羈押,又裁定於同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於同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100年10月25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