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鈺瑋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
張績寶律師 黃建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鈺瑋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鈺瑋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王鈺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