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告 楊萬嵩 被告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川端弘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