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永豐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00年9月1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0年9月27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住居所,有本院函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上開補正期限。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