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鈺瑋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鈺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鈺瑋因涉嫌傷害致死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至101年3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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