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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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09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間因年95年度婚字第409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