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建業犯如附表所載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受刑人劉建業所犯附表編號3、5、6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犯附表編號1、2、4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就附表所示之6罪, 劉建業業 經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3年9月17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