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聲請再審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86號抗告人 邱瑞文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強制性交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邱瑞文因強盜強制性交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