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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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84號再抗告人 劉震宇
盧文嘉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劉震宇及盧文嘉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8號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57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周盈文法官蔡憲德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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