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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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6755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5年8月間某日│97年6月30日下午3時│97年9月18日││││4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晚間8時許││││溯2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12號│3439號│550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30號│97年度審訴字第2395│97年度審訴字第3458│││││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18日│97年11月28日│98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30號│97年度審訴字第2395│97年度審訴字第3458│││││號│號││├───┼─────────┼─────────┼─────────┤│判決│確定│97年9月30日│97年12月29日│98年4月20日│││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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