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甲○○
弄27被告己○○
戊○○丁○○丙○○
樓之8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70元【即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總值835,620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2,199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380元/平方公尺),乘以其主張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上開總值的6分之1,為139,2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