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曉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貳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曉旻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23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5120014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為0.2232公克,驗餘數量為0.222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均為違禁物,有衛生福利草屯療養院105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卷第54頁)。此外,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照片7張在卷可憑(見10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卷第29頁至第34頁)。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10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覆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內有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與所盛裝之毒品同視,而一併沒收銷燬,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均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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