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265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63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馬智能 (另行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併案審理)以開設 金越通 旅遊為名,對外徵求並無結婚真意之臺灣男子前往越南與越南女子辦理假結婚,使越南女子嗣後得以虛偽不實婚姻依親為由,入境臺灣從事非法活動,馬智能利用甲○○罹患精神疾病判斷能力不甚健全下,誘使甲○○擔任人頭老公,於民國94年1月下旬某日,與甲○○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馬智能提供新台幣15萬元之報酬,陪同甲○○前往越南,於94年1月26日與 阮沃鄧 在越南辦理不實之結婚程序,嗣 阮渥鄧 抵達臺灣地區後,即由馬智能前往高雄機場接送阮渥鄧至不詳地點隱匿,並於94年
1月31日由馬智能接受甲○○委託,前往高雄縣鳳山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不實之婚姻登記,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婚姻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等語。
二、按被告於起訴後死亡者,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應認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查,被告業於本件繫屬於本院後之民國
96年6月26日上午1時28分因敗血性休克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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