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7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7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賴君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瑞顯 相對人即債務人郭蜜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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