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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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楊佳霖
紀偉
被 告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俊彥
被 告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
○○路○段○○巷○○號1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郭俊彥住
台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兼上法定代理人郭俊彥住台北市○○
區○○○路○段○○巷○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