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提出親屬系統
表暨該等親屬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所請,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