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幼父母離異,聲請人係由母親扶養照顧成年,聲請人對父親沒有任何印象,聲請人之父親亦未曾扶養聲請人,聲請人認為自己從父姓很不方便,且聲請人母親無兄弟,聲請人希望能傳承母親家的後代,為此請求准許聲請人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二、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並未說明父姓對聲請人有何不利影響,其僅稱為傳承母親家後代,此尚難謂已符合上開規定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因聲請人未說明及證明父姓有何不利影響,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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