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950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銘政選任辯護人林傳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認告訴人甲○○曾莫名以電話聯繫其並對其放話,而心生不快,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利益並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至109年1月14日後某日之期間(期間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多次在基隆市○○區○○路00巷0號0樓之0住處,以手機連線至網際網路,並以其帳號密碼登入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臉書(facebook)網站,以暱稱「明惠」、「ZhengLai」、「慎學黃」、「乙○○」等帳號,接續公開(設定瀏覽權限為「任何人均得瀏覽」)張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照片及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與手機號碼,並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及侮辱內容,指摘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項,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隱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法第19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19條所定刑事責任能力之內涵,包含行為人於行為當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以資斷定;至於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能力,又是否致使行為人之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因係依行為時狀態定之,得由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主要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以暱稱「明惠」、「ZhengLai」、「慎學黃」、「乙○○」等帳號在臉書上公開發布之貼文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109年度北院民公滋字第000014號公證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對公訴意旨之事實固均坦承不諱,惟辯稱:我不是故意的,我也不知道自己生病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有為前揭公訴意旨之行為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109
年度他字第208號卷第309頁、原審卷第140、206頁),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109年度他字第208號卷第153至155頁),並有被告以暱稱「明惠」、「ZhengLai」、「慎學黃」、「乙○○」等帳號在臉書上公開發布之貼文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109年度北院民公滋字第000014號公證書等在卷可佐(109年度他字第208號卷第19至145、189至202、207至304頁、原審卷第19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原審囑託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就被告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進
行鑑定,鑑定結論為:「 賴君 (即被告)之過去個人史、疾病史、身體檢查、心理測驗與精神狀態檢查結果,本院認為其精神科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賴君在犯行當時情境下,行為明顯受其被害妄想内容的影響,致使其思考欠邏輯而進一步失控違法。故賴君應可符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10年7月21日基醫精字第1105005194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53至165頁)。前揭關於被告有足以影響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等生理原因之判斷,業經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醫師參酌本案案發之經過、被告個人史及疾病史、家庭狀況、生理及影像學檢查、心理測驗、智能測驗、精神狀態檢查及原審提供之全卷,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整體評估後所為之判斷,論理及程序均無瑕疵,自應予以採信。又於鑑定醫師進行會談時,被告父親表示自被告於102年與前妻離婚後,就覺得被告怪怪的,當時即有建議被告至精神科就醫,但因被告無意願且仍可正常上班而未予勉強,直至被告因觸犯本案,被告又對家人表示家中飲水機有藥味喝了頭會痛、手機被監聽、住家樓下有人在監視、不敢出門、無法工作等怪異言行,被告方於109年2月6日在家人陪同之下至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精神科門診接受治療,並有一次急性病房住院治療之記錄(110年1月14日至2月10日),診斷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且據病歷資料顯示,被告係於108年7月出現精神症狀,有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幻覺、易怒、覺得手機被入侵、電視發出強烈電磁波等,此業經前揭精神鑑定報告書論述明確(原審卷第157、159頁),足認被告早在案發前之108年7月間即已疑似罹有精神疾病,而於案發後始前往就診,經診斷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又本次鑑定就智力測驗採取被告先前於109年10月14日門診測驗結果,認為被告在上傳文章時,其認知能力應仍有中下到中等程度,惟當時可能已有受到妄想等精神症狀影響,在無任何證據下仍堅定認為其前妻有受到性侵害(原審卷第161頁),是被告雖經認定當時認知能力應仍有中下到中等程度,然被告既已罹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實難期其能依其辨識而行為,是本院認鑑定結論判斷被告為本案行為時,行為明顯受其被害妄想内容影響,致使其思考欠邏輯而進一步失控違法,應符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自屬可採。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行為不罰,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㈢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雖稱:依精神鑑定報告,被告在上傳文
章時,其認知能力經測驗認仍有中下到中等程度,具行為能力,然又以被告應可符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為結論,前後存有矛盾不明之處,有傳喚鑑定人之必要等語,並於審理時補充:鑑定意見雖說被告當時可能受有妄想等精神症狀影響,但是鑑定人是認為可能受到影響,沒有肯定被告有受到影響,再者鑑定人也沒說明被告受到妄想等精神症狀影響的程度,欠缺這兩個要件的前提下,如何可以導出結論推測的被告因有妄想情形而欠缺邏輯,進一步導致被告行為失控,足認鑑定報告欠缺推論經過等語。然查,觀諸鑑定報告內容:「全量表智商67(百分等級1),智能表現不佳,語文理解68(非常低),知覺推理82(中下),工作記憶70(臨界),處理速度68(非常低)...對照賴君109年10月14日門診測驗結果,其分數下降超過1個標準差,顯示賴君受到精神症狀影響功能持續下降...賴君於108年5月-108年12月開始上傳文章,病歷上記錄賴君於108年7月出現精神症狀,而在109年10月14日進行智力測驗時,賴君已有受到精神症狀影響,...顯示賴君在上傳文章時,其認知能力應仍有中下到中等程度,具行為能力,但當時可能已有受到妄想等精神症狀影響,在無任何證據下仍堅定認為其前妻有受到性侵害」、「健康、性格、習慣量表:測驗結果與賴君109年10月14日、110年1月22日兩次測驗結果無明顯差異,顯示賴君自認心理健康,實際做答結果表示心理相當不健康,顯示賴君相當高估自己的心理健康。賴君在精神分裂症傾向量尺、鬱型情感性精神病傾向量尺、自殺意念傾向量尺皆達嚴重偏差,在焦慮心理症狀上也皆達嚴重差,且在:分裂型性格違常、疑心型性格違常、依賴型性格違常、強迫型性格違常、邊緣型性格違常都達嚴重偏差,而反社會型性格違常則為中度偏差」(原審卷第161、163頁),鑑定報告已說明依被告之病歷,被告於108年7月已出現精神症狀,再依智力測驗結果,認受精神症狀影響功能持續下降,在無任何證據下仍堅定認為其前妻有受到性侵害,因認行為當時可能已有受到妄想等精神症狀影響,且分裂型性格違常、疑心型性格違常、依賴型性格違常、強迫型性格違常、邊緣型性格違常都達嚴重偏差,因而認被告在犯行當時情境下,行為明顯受其被害妄想内容的影響,致使其思考欠邏輯而進一步失控違法,已詳述其推論、鑑定過程,並無檢察官所稱鑑定報告欠缺推論經過之情形。又被告之認知能力雖經測驗認仍有中下到中等程度,惟此係辨識能力而言,至於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因被告罹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難期其能依其辨識而行為,已論述如前,足徵前揭精神鑑定報告書並無矛盾不明之處,故本院認無傳喚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被告無施以監護之必要: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7條第1項於111年2月18日修正,並自同
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規定為:「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修正後之規定為:「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新修正之規定增列「或以適當方式」,使行為人可於評估後以令入相當處所以外之其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對行為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
㈡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
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之措施本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相同,則本諸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與刑法之保護作用,法院於適用該法條而決定應否執行特定之保安處分時,即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俾以保安處分之宣告,能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
㈢被告於110年7月15日至8月23日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精神科
急診病房全日住院治療,出院後迄今,仍持續至該院精神科社區復健中心參與精神復健治療,均規律就診中,此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精神科診斷證明書可按(原審卷第211頁),是依卷內事證,堪認被告已有規律治療,未再為其他如本案之行為,目前客觀上亦無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之顧慮,自無併為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必要。原審雖漏就此部分交代,然因結論相同,原審此瑕疵並不影響裁判本旨,自無撤銷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在此所須探究者,應係本件被告是否
能認識誹謗罪之客觀構成要素,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因為告訴人都不理他,還封鎖他,一氣之下才會做出這些事情」,可見被告認知上知悉是在讓告訴人受到報復,並試圖透過多個網路帳號,使告訴人名譽受到損害,並進而洩漏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被告亦當會知其行為,會導致他人對告訴人有負面的看法,進而導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損,而達其報復告訴人之目的,被告行為時就其行為之認知顯有邏輯並且明知而有意使告訴人名譽遭受損害。原審逕認被告因病而「致使其思考欠邏輯而進一步失控違法,致其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無刑事責任能力」,似嫌速斷。又本案經原審調查後,已認定被告指摘、傳述之事項均非事實,被告又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佐證其已進行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認該等事項為真實,縱被告主觀上確信其所指摘之內容均為事實,亦難認被告主觀上並不具備誹謗之故意,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
㈡被告雖有為起訴書所載之事實,然因被告罹有妄想型思覺失
調症,是被告之認知能力雖經測驗認仍有中下到中等程度,亦難期其能依其辨識而行為,被告已符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於行為時並無欠缺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之辨識能力,原審業已詳予論述認定理由,而為無罪諭知,尚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之處;檢察官執上開理由提起上訴,無非係對原審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重為爭執,然所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被告行為時已有完全之辨識能力或僅為顯著降低之情形,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渝鈞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廖紋妤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附表:(附表內容經檢察官於109年10月29日於原審發函更正)編號日期臉書帳號張貼之專頁張貼內容㈠108年10月26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1.「真的不知道,你到底有沒有禮義廉」(附圖為告訴人之照片)2.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任職公司資訊。㈡108年11月30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1.「要小心點色鼠狼,在你身邊下藥迷女女女你,市面販售的迷姦藥太多了,老闆可以不要一直買來用好嗎?」2.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上註記:「強姦女員工的強姦犯」、「只有下藥強姦女員工成功」、「華新行」、「還說女員工有本事可以去告他」㈢108年11月30日明惠「基隆人集團」臉書社團、「基隆大小事」臉書社團張貼告訴人任職公司之徵才訊息,並附註:「又有工作了,女性朋友要注意安全。小心色鼠狼。」、「不建議女生做很危險,女性朋友要小心。」㈣108年12月10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1.以公開分享方式再次張貼編號㈡所示之文章。2.於分享文章下方留言:「他親口對我說有本事可以去告下藥強姦他而且很得意也不會怕什麼人」、「請大家多多分享告訴身邊的女性朋友們要小心。」㈤108年12月11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老闆你一直運動有什麼用,你還不是一直買藥要強姦你女員工你為什麼要這麼做呢?」㈥108年12月13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1.「現在黃老鼠可能要改成韓老鼠。兩個真的很像。」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公開告訴人照片,並於照片上附註:「下藥強姦女人的人」、「名揚公司」、「夜加香大股東有原因的」㈦108年12月15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韓老鼠大家真的要小心,不要再有女生被下藥了,他會職場下藥強姦加恐嚇,又會叫你隨傳隨到,之後又很得意的和人說是女生喜歡他才和他在一起。希望大家告訴大家小心。」㈧108年12月17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1.「有人了解女人被職場上,被下藥強姦,又被恐嚇要和強姦犯在一起,又被強姦犯嘲笑的感覺嗎?」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留言:「奉勸大家諸惡莫作」,並張貼告訴人手機號碼之截圖。㈨108年12月17日明惠「百福社區好厝邊^^」臉書社團1.「有人了解女人被職場上,被下藥強姦,又被恐嚇要和強姦犯在一起,又被強姦犯嘲笑的感覺嗎?」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張貼內有告訴人名字,註明:「此人是家族企業連鎖公司,中油外包公司,時實力雄厚所以才敢這樣子職場下藥強姦女員工,還很得意的說有本事女員工可以去告他,還威脅女員工要和他在一起還很得意的說。不希望再看到有人受害。事情是發生在2018年7月份,在西定路加油站下水道停車場土木改善工程的那段時間,女員工被老闆設計下藥強姦之後老闆在四點多的時候打電話到0000000000這支電話也是老闆給女生的用的。一直跟女員工道歉對不起說他不是故意的(而是設計很久了)一直求女生的原諒講了很久一直求原諒對不起」等內容之截圖。3.於上開貼文下方續留言公開告訴人手機號碼。4.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因為他講話的口氣就知道他是一個下三濫,無賴如此自大下三濫的人,指示標公家單位的工作,背後有大人在挺,錢賺很多可能會害到你...」(前開2.至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在附表編號下,應予更正)㈩108年12月21日ZhengLai「ZhengLai」之動態時報1.以公開分享方式張貼編號㈧所示之文章。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留言:「可能落藥性侵案這麼濟著是因為這樣所以才會一直增加」108年12月27日ZhengLai「ZhengLai」之動態時報1.張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公開告訴人手機號碼。108年12月28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1.張貼告訴人照片。2.於上開照片貼文下方留言:「喝酒鬆61鬆鬆鬆67有空可以找他聊天可以對女人下藥,又可以和女人約會可以控制女人真好。可能吃到很多甜頭才會什麼都不怕,有錢有勢真好。」、「韓老鼠我想和你說一句話:有本事你可以去告我啊!等你來,不要打電話叫人跟我恐嚇威脅我!」109年1月15日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女人真是可憐?又每天和職場下藥強姦女員工的韓老鼠這麼好?」109年1月16日明惠「百福社區好厝邊^^」臉書社團「過年到了女人要小心被中油公司外包廠商的老闆職場下藥強姦。韓老鼠他強姦爽了還會恐嚇加威脅女人。真的要小心點女性朋友各自小心大隻老鼠」不詳時間慎學黃「慎學黃」之個人臉書頁面「下藥強姦犯女人要小心=甲○○(華新行)之後還那麼得意,長得賊頭鼠目不代表你就可以下藥迷姦強姦女人,什麼事都跟女生哭訴,你下藥迷強姦女生的時候你有先跟女生說:我要強姦你嗎?真是垃圾男人」109年1月14日後某日ZhengLai「甲○○」個人貼文下方留言區「...像你對人說的,女人是想要和你在一起才會讓你職場上下藥強姦他。」、「...我不知道你到底下藥強姦多少女人。只是你要知道女人不是你喜歡就,可以下藥強姦的東西你要搞清楚。也不是你想要和他在一起就可以下藥強姦的。而且強姦後也不用那麼得意的說女人有本事可以去告你,而你又外加威脅女人?...我真的不知道你強姦女人之後還有辦法嘻皮笑臉的說女人本事可以去告我」、「...可能你是因為要早就預謀好了才會職場上下藥強姦和威脅他。可能是這樣你也不能職場上下藥強姦吧!」、「你不是一直威脅女人說你要告我,我一直在等你。」、「你強姦一個女人破壞了幾個家庭傷害幾個人你知道嗎?」不詳時間乙○○「基隆大小事」臉書社團「小弟:有點事情想要請教基隆人各位大大,如果有女生被他老闆職場強姦,他老闆又打電話給他前任老公示威,說有本事就叫女生去告他強姦。還很得意的說,結果之後前任老公,打電話給他想問清卻被他封鎖電話,FB卻都找不到人,神隱起來不敢見人。之後才知道女生和他在一起請問各位大大要怎麼除理,難道強姦女生無罪,又可以賺到一個炮友嗎?真的是沒王法,這樣大家以後喜歡誰就強姦誰就好了?請有能力不怕強姦犯的人到我FB了解一下,謝謝謝」不詳時間乙○○「基隆人」社團同編號不詳時間乙○○「乙○○」之個人臉書頁面1.「是我對不起他的,他付出代價20多年的青春歲月,無怨無悔,而我卻不懂的珍惜他,把他趕出門,我也是不想他再受傷害,因為他都不會說出來,他被傷害了,(最氣死人了)我始終沒放棄過他,但是不知道,他又碰上下流的老闆,對他傷害,如果這位老闆沒有打電話來向我示威,我還不清不楚的等待,我這次把他傷得更重了。這位老闆希望你能做到,自己去自首。不要再傷害女人了,也不要妄想和他在一起,如果你是個男人,不要躲在女人背後。我也不想傷害他,是男人就出來不是男人就沒辦法了。也不要叫女生有本事去告你,也不要太得意。除非是這個社會沒有法律,公平,正義。你就可以再度去做下流的事情。真的是沒有法治的國家嗎?如果你還有良知的話?不怕有報應。我不相信沒有王法?」2.於上開貼文中,併張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3.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與網友討論接續撰寫如下之留言:「女人已經有同樣的事情被三次了。都不說而且還在保護加害人。這樣只會讓更多女孩受到傷害。強姦女生會變成一種習慣真的沒有王法嗎?」、「奉勸所有的女生自己要懂得保護自己,不要像我前妻一樣,只會被看不起!」、「是我用假帳號,跟黃先生說去年7月時間強姦一個女生,他自認還打電話給我前妻,我沒有說是誰。而且我女兒就接到他媽媽的電話說我去FB找他鬧」、「他在Messenger裡面一直賠不是,道歉求原諒還稱我前妻名字」、「我是覺得這樣會害到更多女生都會被職場上被強姦,因為強姦無罪又多多一個炮友,那個男人不要?」、「這就不清楚了要問女生可是他都不會說的,才會被他老闆設計」、「他只和我說不要害他沒有工作?」、「我也不知道他老闆用什麼鬼計,讓他覺得惡心又和他在一起」、「他是中油公司外包廠商,基隆市有一些工作也是他們承包,可能後頭有更有力人士大股東(心照不宣)」、「難道真的強姦無罪嗎?」、「那麼男人在路上看到喜歡的女生捉來強姦沒有罪,又賺到一個炮友」、「他老闆打電話來問我說他有沒有和我說,我說沒有,他才得意的說,你可以叫他有本事去告他強姦,你看氣不氣人,沒有法治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