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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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祐任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3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祐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被告所涉之罪雖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被告所犯罪數高達六十四罪,原審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9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畏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被告自承經濟狀況不佳,無具保資力,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2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